報新聞/編輯部
台中警分局員警於本4月5日執行交通稽查勤務,在沙鹿區鎮南路二段95號前,盤查李男(90年次)駕駛黑色自小客車,發現牌照與車身不符,李男坦承該自小客因日前遭吊扣,故向友借用車牌懸掛使用,又查李男無照駕駛且已5年第2次違規,李男分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第1項第5款及第6款「使用他車牌照」、「牌照吊扣期間行駛」,可處新臺幣3600以上及10800元以下罰鍰,及同條例第21條第1項「無照駕駛」且「五年內違規2次」,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警方依法告發並當場禁止其行駛。
警方呼籲車輛牌照吊扣期間,駕駛勿心存僥倖使用他車號牌行駛,亦應遵守各項交通規則,以維護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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