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114年房屋稅於今(114)年5月1日開徵!為維護民眾權益,因應房屋稅2.0新制實施,財政部宣布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
稅務局說明,2.0新制規定適用自住優惠稅率須符合3要件:(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符合上開要件者須於每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便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1.2%或1%(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考量今年是新制實施的首年度,且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減少徵納爭議,追求稅制公平之外兼顧民眾權益,財政部宣布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今年6月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該局提醒,基隆市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已於4月18日陸續寄發,請民眾收到繳款書務必檢視,房屋倘符合上述3要件,但非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儘快於今年6月2日以前向該局申報適用自住,才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1.2%或1%。民眾如未收到稅單或遺失,可以電話(02-24331888分機303~317)、傳真(02-24317588)、網路或親自向該局申請補發。
稅務局提醒,為避免臨櫃申請人潮洶湧,排隊久候,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自住房屋,可於戶政機關臨櫃辦理戶籍登記事項時,主動提出申請「戶政跨機關通報」服務併同申請房屋所有人以戶籍地址申請房屋稅自住(含單一自住)住家用稅率,稅務局於收到通報資料審理後,將再寄發更正後房屋稅繳款書。如已辦竣戶籍登記,民眾也可利用繳款書正面右上角一、3.填寫房屋坐落地址並簽名或蓋章後,免貼郵票投入郵筒寄回稅務局,即可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果您還有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ㄧ步了解,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03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to view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