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開燈撞路邊機車扶起就走 臺中第五分局提醒事故報警保錢途

【報新聞記者林致遠 台中報導】駕駛車輛前除了要檢查3水5油,也要檢查車燈是否明亮妥適,確保能看清楚前方路況並保持安全距離不撞到路邊人、車;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也要有責任心報警處理,確保自己的前途及錢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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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接獲吳姓女子(72年次)報案稱,停放在昌平路2段的機車在牽車時,發現左車身及車尾受損,疑似遭碰撞;交通分隊警員陳志恩查看監視器畫面後,發現一部藍色自小客車涉有重嫌。案經通知駕駛徐姓女子(67年次)到案說明表示,當時駕駛自小客車沒注意大燈未開啟,也沒有注意到路邊有停放機車,發現不慎碰撞到停在路邊的機車後有下車查看,因為認為沒什麼事所以將機車扶起後就離去,沒有報警及留電話給對方,員警告知徐女,這樣的行為已構成肇事逃逸。
第五分局分局長劉其賢表示,夜間行駛應確實開啟燈光,保持良好視線並注意周邊情況;如不慎發生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縱然無人受傷仍應依規定處置或採取相關措施,不能以為沒事或自認為無肇事責任就不報警;若真的有急事需要離開,也要提供聯絡方式以及獲得對方同意才能離去,沒有報警處理就逕自離去,除了原有的民事損壞賠償責任外,還會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而受罰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如果是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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