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交通部與內政部會銜修正公布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4,已於114年11月19日正式施行。本次修法核心目標是建立更嚴密的「毒駕」查緝機制,藉由新增「唾液毒品快篩試劑」作為第一線執法工具,大幅提升檢測效率與精確度,展現政府對道路安全的堅決立場,確保所有用路人「零毒害」的交通環境。
本次修法重點在於將「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正式納為員警對毒駕嫌疑人實施檢測的法定工具,執法過程需全程錄影以保障程序正義。最關鍵的嚇阻機制在於,汽車駕駛人若拒絕配合接受唾液快篩檢測,將直接處以新臺幣18萬元高額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車輛牌照二年」,明確宣告對毒駕行為零容忍,讓心存僥倖者無所遁形。

另汽車駕駛人若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拒檢規定,罰鍰將翻倍至36萬元,且第三次以上每次加罰18萬元,並得公布其姓名與照片。此外,慢車駕駛人拒絕快篩,將處4,8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另微型電動二輪車則當場移置保管,以澈底杜絕任何藥物影響駕駛能力的可能。
苗栗縣警察局表示,為確保新制順利上路與執法精準,已於條文施行前完成員警唾液快篩操作流程及相關法規之教育訓練,使同仁熟稔執勤作業,落實標準程序;另統計今(114)年迄今已取締毒駕違規案件109件、移送法辦104人次,顯示苗警對毒駕行為持續強力查緝、絕不寬貸。未來將持續強化執法作為,並呼籲用路人切勿有吸食毒品或濫用管制藥品及毒駕行為,攜手守護生命安全,共同打造安全、順暢、零毒害的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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