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近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下稱駕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身障者與其親屬不用同戶籍),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說明,修正前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下稱身障車免稅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照者使用,且為其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車輛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臺幣11,230元)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考量居住地域關係,身障者可能係由非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其所有之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爰於身障車免稅規定本文後段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可判定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民眾若有使用牌照稅相關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分機731至73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與解答。
發布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業務單位:使用牌照稅科
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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