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檢署起訴苗栗苑裡前鎮長涉嫌收受納骨櫃業者賄賂案

圖: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報新聞/編輯部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苗栗地檢署)呂宜臻檢察官偵辦苗栗縣苑裡鎮前鎮長劉○○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113年9月10日全案偵查終結,起訴被告劉姓前鎮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洩密罪;廠商李姓男子、郭姓男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及政府採購法之違法審查圖利罪;設計監造廠商蔡姓男子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違法審查圖利罪及第89條第1項之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罪,劉姓前鎮長於偵查中並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800萬元。

本件係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接獲情資後報請本署指揮,經苗栗地檢署指派呂宜臻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及苗栗縣調查站共同偵辦,並於112年7月25日、112年11月8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經訊問相關被告及證人共18人,審閱卷證資料交叉比對後,查得廠商李姓男子、郭姓男子知悉納骨櫃所需之耐燃二級SMC複合材料於國內僅有二間公司製造並販售,2人即先行壟斷材料,並提供載有「SMC耐燃二級複合材料需為國內生產」等文字之設計圖說予擔任設計監造廠商蔡姓男子,規劃以綁定材料之方式使其他納骨櫃廠商無法投標採購案。郭姓男子另與劉姓前鎮長議定行賄金額,迨郭姓男子經營之公司得標苑裡鎮公所納骨櫃增設工程案後,即由郭姓男子交付共800萬元之賄賂予劉姓前鎮長。

苗栗地檢署呼籲任何公職人員均不應以國家授予之職權或職務上之實質影響力,作為取得私人利益之對價;政府採購案件亦應本於公平、公開競爭之原則,促進公共建設之品質,勿以綁定規格或材料等不公平之方式取得標案而獲取不正利益。苗栗地檢署仍將持續整合轄內肅貪能量,偵辦貪瀆等相關不法案件,以肅貪為反貪之最有力宣傳,維護各界對公務員廉潔執行職務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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