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運公司堅守依法行政原則 嚴正駁斥中運工會不實指控
。〈圖/記者翻攝〉
【焦點時報/記者蔡宗憲報導】
中運公司依照國際慣例與船員法,與船員簽署定期契約,已獲最高法院判決確認無疑義。定期契約到期之船員辦理退保,符合現行法規、主管機關函釋及業界做法。船員下船退保僅代表當次契約結束,並不影響未來派船機會,與工作權無關。
針對中運工會於今(10/9)日指控中鋼運通公司(以下簡稱:中運公司)違法中斷下船船員投保,中運公司深表遺憾,並再次嚴正澄清如下:
國內外航商與國際船員普遍簽訂的雇傭契約採行「定期契約」,這源自於海勤人員工作特性、國際公約及航運界慣例。船員工作屬特定性質,實務上以定期契約在船上工作。下船後,契約結束,船員可依自身需求安排休息時間,航商無法強迫其上船。此外,由於船員勞動市場屬國際性質,各國勞動條件各異,採用國際公約認可的定期契約形式已被公認為兼顧船員工作權與身心健康的最佳方案。
中運公司依照國內船員法及國際公約規範,與聘僱船員簽署定期雇傭契約,並在契約期間為船員投保勞健保。這與國內其他航商做法一致,且經最高法院判決確認無疑義。僱用契約到期後的下船船員,可依勞保條例規範與主管機關函釋,轉至船長公會或中華海員總工會投保。此做法也是國內業界慣例,且行之有年。
中運公司依法未給予僱用契約到期的下船船員投保後,至今仍維持相同的船員調派及執行航運任務。每月約有30至50位船員上下船,調派人數與過往相當。此外,中運公司為體恤下船船員,勞資雙方於今年7月10日進行協商,對於退休金、福利金保障及加發再上船獎金等,均已簽署協議。然而,中運工會卻片面否定共識,訴求不斷變更,令資方無所適從。
中運工會日前曾向法院聲請「中運公司不得針對下船船員退保之定暫時狀態」,但於8月7日及8月26日兩次遭法院駁回。法院認為退保不影響船員自行投保之社會保險保障,且退保後的船員陸續有再簽訂定期契約上船,證明中運公司為無雇傭關係船員退保完全合法。儘管中運工會已知最高法院認定船員僱傭關係為「定期契約」,卻無視判決自行扭曲為「不定期契約」,並不實指控公司逼退船員。工會更要求公司違反勞保相關法令繼續為下船船員投保,並透過陳抗方式企圖混淆社會大眾。這種做法實在不可取,中運公司無法認同並嚴正駁斥。
中運公司自成立以來堅守依法行政原則,照顧船員的初心從未改變。過去數年,公司不僅為船員調薪近20%,還提供防疫獎金、提高伙食費、優化船員工作服與安全護具、建置船上網路通訊,並增添遠端醫療服務,即時解決船員醫療問題,為台籍船員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及福利。
為確保船舶正常營運及航行安全,中運公司承諾所雇用的台籍船員,在符合選派標準及遵守船隊紀律的前提下,每次航運任務結束後將優先聘僱。未來仍將維持國內同等規模船公司中台籍船員比例最高的政策,以保障台籍船員工作權益。
中運公司呼籲中運工會應優先考慮理性溝通協商,勿將下船船員退保與船員工作權進行錯誤連結。我們期盼中運工會能正視法院判決、主管機關函釋以及業界慣例,與公司共同商討真正能保障船員的配套做法與福利項目。這才是通往勞資和諧及維護船員權益的雙贏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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