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期接獲民眾陳情,有雇主將公司損失轉嫁給勞工,直接從勞工次月工資內抵扣相關賠償費用;或是有雇主訂立違反相關規定之違約金條款,違約事由發生時,雇主以預扣工資的方式向勞工收取違約金。但工資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應全額直接給付,上述雇主的行為,已經觸法,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局長高寶華提醒,勞資雙方間涉及民事糾紛之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等,不應直接由勞工工資中扣除,雇主於發薪日時應給付全額工資給與勞工,遇有民事糾紛之違約或賠償情事,應釐清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後,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之前提下,另以其他方式處理(例如:先給付全額工資給勞工,再請勞工交付賠償或是違約金給雇主),雇主切勿因小失大、損人誤己。
勞動局指出,按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及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者經查證屬實,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如果雇主未於限期內改善,將按次處罰。
勞動局補充,根據勞動部函釋,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勞基法第26條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動部104年11月11日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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