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113年12月21日12時56分許,台北北投分局接獲報案,稱有人在北投溪內撿拾石頭,警方第一時間到場未發現涉嫌人,隨即透過現場其餘目擊人所提供影像,確認涉嫌人特徵及所使用車輛。
經北投分局循線調閱監視器,發現涉嫌人駕駛自小客車行駛至士林區格致路一帶,立即通報線上警力及士林分局協助攔查,並於同日14時10分許發現涉案車輛。經比對該車駕駛林姓男子與影像中撿拾北投石男子穿著、特徵一致,且在車內發現一黑色背包,內有4塊北投石(總重量約1.55公斤)及1雙手套,當場將林姓男子帶返所詢問,全案依竊盜罪及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函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據市府公園路燈管理處公告,在北投石自然保留區範圍內,禁止一般民眾任意開鑿竊取,北投分局呼籲,於北投石自然保留區盜採礦石即觸犯上述罪刑,其中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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