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龍公司寮山遭非法傾倒廢棄物 苗栗地檢積極偵辦追查責任人

苗栗地方檢察署

報新聞/編輯部

關於後龍鎮公司寮山區遭傾倒廢棄物情形,苗栗地方檢察署獲報後均積極偵辦,持續追查涉案之行為人。又土地遭非法棄置廢棄物,倘有刑事證據保全之需求,則由警報由檢察官指揮,依個案狀況研判處理。再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2項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時,得不經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強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有關採樣、檢測、清除或處理等相關措施。」是以,縣(市)主管機關尚得依上揭法定程序為清除等回復原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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