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分局近日接獲民眾檢舉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另外也有駕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方式危險駕車(即惡意逼車),經審核影像後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開罰,除了罰緩24,000元,還要加記違規點數3點,實在得不償失。
危險駕駛屬於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且是警察平常較不易取締的違規行為,因而也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1項規定可由民眾主動檢舉的違規行為之一。若要檢舉他人危險駕駛,需備齊個人資料、違規事件發生時間地點、違規車輛車牌號碼、以及相關證據(圖片或影像) ,再到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官方網站進行檢舉。
危險駕駛除需負起行政責任外,亦有可能因觸犯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第185條 )而需負相關刑責。
行政責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4項規定,若駕駛人有危險駕駛行為,可處新台幣 6,000 ~ 36,000 元罰鍰,並且得當場禁止駕駛人繼續駕駛,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如果是因危險駕駛行爲而肇事,則除了罰款及吊扣牌照外,亦應吊銷駕駛人的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2項)。
另外,如果是 2輛以上的車輛共同為危險駕駛行為,或是在路上競駛、競技者,則針對駕駛人可處新台幣3萬~9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吊銷其駕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3項)。
刑事責任:若是危險駕駛的行為嚴重,已經妨礙了道路通行、或是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可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元以下罰金。若是因危險駕駛而肇事,致人死亡或重傷者,亦可能被依刑法第185條2項的規定加重處罰。
桃園警分局表示:去(112)年6月30日開始施行的新修正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嚴重超速由原本的超過60公里,下修為超過40公里,很多民眾收到罰單時才驚覺除了要繳高額罰鍰外,汽車牌照還要被吊扣6個月,因而提出申訴。但超速違規都是採科學儀器拍攝取締,儀器均定期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要申訴過關機率很低。因此特別呼籲民眾駕駛車輛務必遵守交通安全規則,降低行車速度,切勿有蛇行、在路上競駛、競技,非遇突發狀況以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而迫使他車讓道等危險方式駕車,一旦被錄影拍照檢舉,警方經詳實審核後均會依照規定告發,違規人將付出慘痛代價。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to view the
報新聞原始網址:桃園警分局重拳出擊!危險駕駛行為嚴查,罰單不留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