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更名資源循環推動法

【記者王志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於(二)日三讀通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重大修正,並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此次修法擴大管理範圍,涵蓋產品的全生命週期,包括設計、生產、使用及回收,並建立創新實驗沙盒機制,為法案自九十一年施行以來的最大修正。

新法條文從三十一條增至五十二條,核心在於「源頭減量、資源循環」,將「回收再利用」改為「循環」。法案強調建立有利於產業綠色轉型的制度環境,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每五年檢討一次。

為加強跨部會協調,設立「資源循環推動會」,由環境部長召集,成員包括政府機關、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確保專業聲音的重視。

在「綠色設計原則」方面,法案要求規劃產品及建築的綠色設計,並制定相關準則,符合準則的產品將獲得「循環標誌」。修法還鼓勵公部門優先採購,並提供減稅與融資優惠。

針對「資源循環創新實驗沙盒機制」,企業可申請創新實驗,期間可排除部分法律適用,但必須遵守健康與安全的強制規定。違規者將面臨罰款及改善期限,情節重大者可處以停工或停業。

最後,法案訂定緩衝期,部分條文自公布後兩年施行,其餘則自公布日當天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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