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113年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自113年2月1日22時起至2月15日24時止,為期15天。內政部警政署為落實工作主軸「交通順暢」、「人車平安」,於今(113年)新增「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2項等重大(點)違規取締。行政院業於112年6月30日公布施行新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罰鍰,並違規記1點。
經統計南屯區112年1-12月無號誌路口發生交通事故744件、受傷408人,交岔路口發生交通事故約占總件數六成,且「未依規定讓車」為肇事因素之一,大多數汽機車駕駛人對於無號誌路口路權停讓觀念薄弱,並對新修訂交通罰則亦不熟悉。為強化汽機車駕駛人無號誌路口路權停讓觀念,於113年1月起針對轄內無號誌交叉路口設有「閃光紅燈」號誌、「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等10處路口加強宣導,灌輸駕駛人守法停讓觀念,以防制無號誌路口交通事故發生。
第四分局分局長李建興表示,民眾駕車行經無號誌路口,往往對於路權不熟悉或有所誤解,因而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呼籲「路口停看行,行人停看聽」,駕駛人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支線道車輛應停車再開,主線道車輛則應減速接近路口、小心通過,同時均應注意前方人、車路況,「防禦駕駛不可少」,看不見的地方就潛藏危機,切勿貿然通過,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避免憾事發生,多一分禮讓,安全多十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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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新聞原始網址:宣導無號誌路口未停讓 最高罰1800 籲民眾養成停看行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