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113年4月3日公告本次0403花蓮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及「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表示,凡屬上開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保險對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受災當月起6個月期間,其應自行負擔之健保保險費(113年4月至113年9月),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之:
1.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
2.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3.受災當月與前二款保險對象一同投保或為其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之子女。
4.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之資格。
5.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受補助資格之保險對象名單,由本次縣(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於災害發生後提供健保署,據以核計補助金額,保險對象不需自行辦理申請作業。另請投保單位依健保署所送保險對象異動暨減免清冊計費註記「花蓮震災」者,免予扣(預)收受補助保險對象之保險費,如投保單位已扣(預)收者,務請退還。如因受災名單資料取得遲延或漏失,致當月未受補助一般保險費者,健保署亦將於資料補正後,於次月追溯辦理保險費補助。
另上開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保險對象如有健保費欠費情形,在一年期間內,享有下列協助措施:
1.健保費欠費免予催繳。
2.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3.健保費欠費免予移送行政執行。
4.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另上開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保險對象,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個月期間內就醫,經看診醫師醫療專業認定係因受災需接受治療,即免繳交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另保險對象於治療期間之全民健保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及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內之醫療費用及住院膳食費,均由健保署向中央政府請款或由民間捐款支應。
健保署表示,居住於災區的當地受災民眾,於當地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由醫師專業認定因受災需接受生理、心理診療,依前述規定免繳交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對居住於災區或非居住災區之民眾但於地震當時在災區活動者,如災後回到居住地或災民到外縣市居住,於非災區醫療院所就醫,經病患主動告知,而且經醫師專業認定是因為受災需接受診療時,同樣免繳交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另若因災害導致藥品損毀或遺失,亦可向醫師表明,由醫師重新處方,後續申報費用時只要註明「R004」即不列入重複用藥計算。如果受災民眾,就醫時已經繳交部分負擔,請保留醫療費用收據,於門診、急診治療當日、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費用。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中央健康保險署免費諮詢專線:0800-030-598。
是新聞原始網址:0403花蓮震災災民健保費負擔及就醫部分負擔減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