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公布自今(113)年4月1日起調漲電價,夏月最高級距金額由每度7.69元調漲至8.46元,非夏季每度6.03元調漲至6.63元,租屋族擔心房東會藉機調漲租金或收取超額電費,新北市地政局提醒,在契約租期尚未結束前,房東不得藉任何理由調漲已經約定好的房租或電費,房客如遇房東亂漲價,不但可以拒絕支付,還可向地政局或消保機關申訴。
新北市地政局地價科長蕭湘君指出,為保障承租人及出租人雙方權益,內政部訂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第4點及第6點規定,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若租賃契約中是由承租人負擔電費,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及非夏月,且均不得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換言之,在4月1日前簽好的租約,夏季最高收取電費為每度7.69元,非夏季為每度6.03元。
另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具消費關係,且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所以無論向個人房東或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所簽訂的租賃契約,皆應符合內政部頒定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且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3~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蕭湘君表示,租賃契約已全面納管,提醒房東及房客於簽訂租賃契約時,務必確認契約中約定應由誰負擔電費,若由房客負擔時,也應確認房東收取的電費是否超過夏月及非夏月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一旦訂定契約後就不得任意更改,直到租期結束才可重新議定新約內容。
因此,台電雖已公布電價調漲,但在租約到期前,房東若以電價調漲為名任意調漲租金或增收、超收電費,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為無效約定,房客得拒絕支付,如果因此發生爭議,房客也可向地政局提出申訴或檢舉,或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提出消費爭議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