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國大陸2024年6月15日施行《海警機構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記者黃婉柔/高雄報導)

中國大陸於2021年2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並陸續發布《海警機構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海警機構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及《海警機構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據此,其可依海警法逕行劃設臨時緊戒區,驅離淨空該區船舶,並授權海警在其管轄海域使用武器,此舉嚴重違背國際法及相關國際慣例。
本署持續與國防部共同嚴密監控周邊海域情勢及中國大陸船艦動態,並依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海岸巡防法》所賦予之海域管轄權,採取「先期部署、預置兵力、彈性運用」原則,適切規劃海巡艦艇勤務,落實海域執法並強化護漁任務,堅決捍衛我漁民作業安全及確保航運權益,捍衛國家主權。
中國此舉,不僅對區域和平與穩定構成嚴重威脅,也引發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和譴責;未來,針對中國單方面舉措肇生海域各項突發狀況,本署均已完成應處計畫及強化對應能量,嗣依整體海域情勢發展機動應處。海巡署再次呼籲中國大陸,勿藉故合理化單方面破壞區域和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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