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麗華報導)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日前接獲三峽區民眾通報,民眾路過防火巷的水塔處發現鱷魚出沒,現場民眾協力將鱷魚用籃子倒蓋著,避免鱷魚逃離驚擾附近民眾,動保處獲報後火速派員趕往現場,並以套索配合,將鱷魚移動至運輸籠內,帶回動保處安置,本案飼主違反動保法第20條第1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將依動保法第31條第1項第9款開罰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及同法第33之1條第3項須至本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參與動物保護講習3小時。
本次捕獲的鱷魚為眼鏡凱門鱷,身長含尾巴約100公分。眼鏡凱門鱷原產地為中南美洲,體型最大可長至兩米(含尾巴),為偏向水棲的鱷魚,飼養環境需有充足的水域環境,水必須能完全淹沒鱷魚,且須提共足量的紫外線供鱷魚吸收。該種鱷魚因眼睛前端有似眼鏡架的橫骨,而得名「眼鏡」。眼鏡凱門鱷為臺灣能合法飼養之鱷魚,但因鱷魚成體體型巨大,所需之飼養空間也須隨之調整,建議民眾於飼養動物前務必考量自身所能提供的環境和飼養能力,以保障動物福祉。
近日飼主已到新北市動保處將鱷魚領回,飼主表示因喜愛兩棲爬蟲類動物,於半年前開始飼養鱷魚,因前幾日的大雨,導致鱷魚飼養環境水位溢出,造成鱷魚脫逃,由於一般印象認為鱷魚是兇猛的肉食性動物,民眾見到鱷魚出沒便向動保處請求協助,飼主表示會再加強注意飼養環境的防逃措施,避免鱷魚出走的狀況再次發生。現場動保員也和飼主宣導,飼主應善盡管領寵物責任,避免其竄逃進入公共場所,影響公共安全。新北市議會已於111年通過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其中第7條第1項規定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以管控寵物行動,違者可裁處3,000元至1萬5,000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呼籲,動保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明訂,若違反第5條第3項棄養行為,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提供妥善之照顧,不可惡意遺棄寵物以免觸法,若民眾發現不當飼養或惡意遺棄可撥打農委會1959動保專線通報違反動保法檢舉案件及動保處24小時通報電話02-29596353或1999市民專線報案處理。
現場民眾以重物壓住關住鱷魚的籃子。(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提供)
由動保員對帶回的鱷魚做檢查和安置。(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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