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玳瑁、犀牛角贗品遭查獲 新北動保處: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今(22)日表示,日前接獲兩起違法販售保育類產製品的通報案件,經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聯合稽查,發現所販售產品為贗品,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8條規定,對虛偽標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的行為,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動保處接獲民眾通報指,李姓男子於網路上販售保育類玳瑁產製品。經動保處與保七刑大現場稽查,查獲疑似玳瑁製品兩件。經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鑑定後確認,這些產品並非真正的玳瑁製品,而是人造加工品。李姓男子坦承商品為贗品,並在商品介紹中虛偽標示其為「真的玳瑁龜殼」或「玳瑁包框珠寶盒」,構成虛偽標示行為。

網路上販售的方形玳瑁珠寶盒。(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另一案件由臺北市動保處函轉,查姓男子於網路販售疑似犀牛角產製品。經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後確認,該商品並非犀牛角,是由牛角或其他動物蹄製成。查姓男子亦坦承其販售的商品為贗品,並虛偽標示商品為「犀牛角製」。動保處基於事證確鑿,依法分別對李、查兩人各處以15萬元罰鍰。

李男表示,這些商品是從奇摩拍賣競標獲取,從未成功販售或獲利,且不知虛偽標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已違法。查男則稱,貨品來源來自中國,亦未成功販售或獲利。兩人均主張對於法規不知情,但動保處強調,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責任,故依法分別處以15萬元罰鍰。

動保處提醒,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合法取得的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取得後一個月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違者將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此外,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行買賣、展示或在公共場合陳列;違反者將依同法第40條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150萬元的罰金。

動保處呼籲,販售保育類產製品,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檢具相關合法取得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虛偽標示商品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違反第48條規定,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民眾應謹慎辨識商品來源,切勿以身試法,避免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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