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與歐洲在能源轉型上的政策方向分歧日益擴大,為全球企業的投資策略帶來不確定性。根據《T. Rowe Price》的報告,儘管再生能源在許多市場的成本競爭力不斷提高,穩定的能源政策對於確保能源基礎設施的投資至關重要,無論是零碳能源或化石燃料。
歐洲議會於2026年2月10日修正歐盟氣候法,確立了到2040年將歐盟整體溫室氣體排放量相較於1990年減少90%的具法律約束力目標。此外,該修正案允許使用碳信用額度來實現2040年目標的5%,並要求每兩年進行進度審查,根據科學證據、能源價格、競爭力、技術進步和淨移除規模進行調整。
與此同時,美國環保署(EPA)於2026年2月12日撤銷了危害認定(Endangerment Finding),並同時廢除了現有的車輛溫室氣體排放標準。此舉消除了《Clean Air Act》下支持一系列聯邦氣候規則的關鍵法律基礎,可能導致長期的法律糾紛,並凍結相關政策。
報告指出,歐盟和美國在應對能源系統壓力時採取了不同的政策工具。歐盟是石油和天然氣的淨進口國,而美國是淨出口國。然而,美國對能源安全的擔憂依然存在,且日益集中在於為人工智慧(AI)和數據中心提供可靠電力供應的能力。
《T. Rowe Price》認為,美國能源市場主要由滿足不斷增長的電力需求所驅動,聯邦氣候規則的rollback不一定會減緩電氣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儘管政策可能仍然不穩定,但再生能源的經濟效益和能源安全的政治因素可能會推動轉型。
對於台灣企業而言,面對全球氣候政策的差異,需要審慎評估投資風險,並調整策略以適應不同地區的政策環境。例如,在美國,企業可能需要關注電力供應的可靠性和成本效益,而在歐洲,則需要遵守更嚴格的碳排放目標和法規。

